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具有從事交強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蛘哌`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平均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xù)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于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