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jù)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jù)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jù)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fā)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將意見整理后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jù)需要,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經(jīng)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將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并根據(jù)需要,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jīng)委員長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八條 法律案經(jīng)常務委員會三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jīng)聯(lián)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jīng)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由委員長會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該法律案終止審議。
第四十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jīng)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jù)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節(jié) 法律解釋
第四十二條 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