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八條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被許可人以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fā)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節(jié) 錄音錄像
第四十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第四節(jié)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
第四十三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