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 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jù)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制作、發(fā)行的錄音制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jù)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制作、發(fā)行的錄音制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 外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根據(jù)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jīng)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jīng)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jīng)營額或者非法經(jīng)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