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9日建設部令第56號發(fā)布 根據《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1年8月15日以建設部令第98號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抵押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地上無房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本辦法所稱抵押人,是指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guī)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xù)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第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
第五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第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于教育、醫(y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九條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后,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額部分。
第十條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