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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fā)(9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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