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有風險提示)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風險提示:合伙人資格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是簽訂合伙協(xié)議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業(yè)具有較強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間比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選擇合伙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yè)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伙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yè)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伙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xié)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fā)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fā)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風險提示:合伙人出資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xié)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xié)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yè)法律風險。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fā)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伙企業(yè)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伙企業(yè)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yè)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zhí)行
風險提示:合作伙伴的職責
在合作初期,創(chuàng)業(yè)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chuàng)業(yè)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zhí)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fā)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xié)議有關規(guī)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zhí)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zhí)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zhí)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xié)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zhí)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zhí)行。如果發(fā)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zhí)行人。
第四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伙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xié)議;除入資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伙人對入資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tài),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1)自愿退資。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資:
① 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 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項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資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fā)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 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伙協(xié)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伙人退資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伙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