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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案情: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為A公司加工一批貨物。但后來A公司變更名稱為C公司,B公司要求與C公司重新簽訂合同。請問,B公司與C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xù)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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