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3-02-01閱讀量:(3661)
合同簽訂時總離不開生效條款,股權轉讓合同也不例外。那么股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都一概具有法律效力呢?實踐中,往往很容易忽視這個問題,很多股權轉讓合同中,往往給股股權轉讓合同附加某些限制條件和要求,那么這些限制性的條件和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達到股權轉讓合同附條件生效的目的呢?
答案往往是否定的,一方面,傳統(tǒng)《合同法》理論對股權轉讓合同所附加生效條件提出了一些限制要求,凡是違反這些限制性要求的內(nèi)容在《合同法》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合同的自身特點也對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提出了一些更為嚴格的限制。例如股權轉讓方不得將”要求受讓方同意放棄部分股權權能“作為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因為股東權的概括轉讓原則決定了股東權利轉讓的效果與一般財產(chǎn)(包括物權或者債權)的轉讓效果稍有不同。
因此,對于實踐中所出現(xiàn)的股權轉讓合同中當事人所約定的五花八門的生效條件效力的判斷不能籠統(tǒng)地認定,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首先要堅持合法原則。約定的生效條件內(nèi)容如果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的一律無效。對于這點,司法實踐當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難。其次,在合法前提下要堅持邏輯合理原則。實踐當中,有的當事人依據(jù)合同法約定了一些生效條件。雖然這些生效條件本身的內(nèi)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由于其實際操作上存在邏輯矛盾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生效條件認定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合同法問題,其往往還會涉及到《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guī)定。因此,對股權轉讓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條件不能籠統(tǒng)的進行立法或者作概括的規(guī)定,應由法院依據(jù)《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并結合具體案件來加以區(q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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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年07月16日 來源:上海債務律師 作者:上海債務律師
轉載自: http://www.zhaiwulvshi.com/quanyi/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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