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chuàng)業(yè)經營 - 股權轉讓生效時間
發(fā)表于:2013-04-01閱讀量:(4085)
股權轉讓一般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出資(股權)進行轉讓,根據《公司法》,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若股東對非股東轉讓股權,要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轉讓人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受讓權,所以,其他股東同意轉讓并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又不購買轉讓人的股權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此外,轉讓標的、轉讓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過戶手續(xù)、違約責任等等都要明確。
以下以兩個案例做一說明:
案例一:股權轉讓合同因明確轉讓價格,因價格不明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
甲為A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甲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80%股權中的20%轉讓給非股東乙,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在股權轉讓合同中沒有約定轉讓價格,只規(guī)定乙為A公司的董事長,并應對A公司進行投資,乙應利用其管理技能使A公司發(fā)展壯大。之后,在A公司的股東名冊上添加乙為股東,持有20%的股權,但沒有進行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但A公司的董事長變更登記為乙。之后,甲向法院起訴,股權轉讓合同為有償合同,但乙沒有支付對價為由因而合同無效。乙主張,他向A公司的投資與管理即為取得20%股權的對價,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但從合同中可以看出這是雙方默示的意思。法院認為,如果乙向A公司的投資與管理即為取得20%股權的對價,雙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說明,乙主張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在訴訟中,雙方就對價無法協(xié)商一致,因股權不同于一般商品,法院無法確定其轉讓價格,遂裁決合同無效。
案例二:股權轉讓合同不以工商登記為生效要件
甲為A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甲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非股東乙,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優(yōu)先受讓權。乙支付了價款,但甲與A公司未依據合同協(xié)助乙辦理股權變更手續(xù)。乙遂向法院起訴,稱因未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手續(xù)合同無效,要求甲返還價款。法院駁回乙的訴訟請求,認為合同有效,要求甲與A公司協(xié)助乙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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