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chuàng)業(yè)經營 - 召開股東會注意事項
發(fā)表于:2015-02-11閱讀量:(3696)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關,但股東會決議并非一定具有效力,它還要受到股東、董事、監(jiān)事、法律法規(guī)等的限制,有些股東會決議是可以撤銷或者無效的。因此,召開股東會應該嚴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程序走,避免造成決議無效,影響公司經營。
一、股東會召集人應該適格
現實中,我們經常會發(fā)現公司的股東會是由董事長直接召集的。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會召集,而非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只是會議的主持人。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股東會會議。如果股東會是由董事長召集的,那么該股東會決議就有可能面臨被股東申請撤銷的風險。
二、股東會召開應該及時通知股東
如果該公司的章程沒有特別規(guī)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會議,則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如果股東會會議并沒有做到這一點,就屬于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當),同樣有可能面臨被股東申請撤銷的風險。
三、股東會的召開不得違反公司章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guī)定,所以判斷決議是否有瑕疵還需對照公司章程,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guī)定之處的,也有可能面臨被股東申請撤銷。
四、股東會的召開不得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因此,對于內容違法的決議,系無效決議,且屬于自始無效,即使無人起訴,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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