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結婚證辦理所需材料及流程
發(fā)表于:2015-04-28閱讀量:(4395)
一、結婚證辦理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待業(yè)、個體無業(yè)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待業(yè)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zhí)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tǒng)一;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結婚證辦理流程:
(1)【申請】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需要帶上法定的材料。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應當訊問當事人的不明白之處,并作出解答。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程序,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就應即時予以登記,并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提出自己是婚姻是他人干涉而締結的,應當提供證明,無法提供證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證屬實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4)【不予登記】申請人如果有法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以書面的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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