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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本身明確規(guī)定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新婚姻法第36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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