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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男方購買的房子,并支付了首付款。結婚后遇離婚糾紛,夫妻二人對房產(chǎn)的分割沒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男方買的這套房到底歸誰呢?這需要根據(jù)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
假如,西門慶跟武大郎訂購了一批武大郎燒餅,想在自己宴會上來招待客人,但武大郎知道西門慶和他媳婦的事之后,決定不履行合同了,但西門慶宴會在即,堅決要求履行合同,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司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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