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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原告邵某與被告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秋化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明紅,被告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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