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祁某甲與張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5閱讀量:(1474)
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2004號
原告祁某甲。
委托代理人齊文敬,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甲。
原告祁某甲與被告張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沖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齊文敬,被告張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識,年月日在石家莊市長安區(qū)登記結(jié)婚。被告系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兒一女。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張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fā)現(xiàn)雙方在生活及性格方面均有較大差異,導致雙方在生活中經(jīng)常發(fā)生矛盾,被告時常對原告進行打罵使原告身心無法承受。原告認為雙方之間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后生活使雙方之間的隔閡愈加嚴重,現(xiàn)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并無和好可能。婚生子張某乙尚年幼,隨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張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三、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并未打罵原告,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帶孩子離開,被告至今未見過孩子與原告。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識,年月日登記結(jié)婚。年月日生一子張某乙。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被告與其前妻育有一子一女。
原告稱,原、被告在談戀愛及婚前感情尚可?;楹?,原告在2009年發(fā)現(xiàn)被告出軌,被告對此也予以認可,原告雖然原諒了被告,但雙方因此產(chǎn)生隔閡,更加劇了雙方矛盾。2012年原告懷孕后,發(fā)現(xiàn)被告仍存在出軌行為,因此對婚姻和被告均喪失信心。原、被告雙方自2012年開始分居至今,雙方感情已經(jīng)破裂。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明其主張:
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
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所寫保證書;
2009年被告與婚外異性聊天記錄;
原告手腕受傷照片;
證人祁某乙出具的證人證言;
被告質(zhì)證稱,對祁某乙出具的證人證言不予認可,對上述其他證據(jù)均予以認可。
針對感情問題,被告承認在2010年出軌,但認為原告已經(jīng)原諒了被告出軌行為,并且其自2011年起就與第三者斷絕聯(lián)系。原、被告感情一直較好,雙方并未分居,僅是因原告不做家務,雙方發(fā)生爭吵。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結(jié)婚多年,雙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均應珍惜這份感情。夫妻之間產(chǎn)生矛盾后應當加強溝通,尋求解決矛盾的方法,同時認識自己的不足,并予以改正,妥善處理雙方的糾紛,共同努力建立和諧、穩(wěn)定的夫妻關系及家庭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祁某甲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祁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馬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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