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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入正式工作生涯之前所經歷的試用期,總會讓職場新人感覺有些不安,對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多些了解就多一份底氣。下面本文就將為您詳細介紹勞動法關于試用期規(guī)定的七大常識。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見,我國允許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但勞動合同的變更需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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