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覃某某與被告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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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興民初字第944號
原告覃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大寶,律師。
被告梁某某。
原告覃某某與被告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大寶、被告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覃某某訴稱,2012年8月16日9時30分許,被告梁某某駕駛屬于其本人所有的桂GU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城廂鄉(xiāng)新橫路塘村方向往城廂鄉(xiāng)新利榮方向行駛,行至OKM+620M處時,碰撞前方同向而行的原告,造成原告受傷及桂GU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原、被告均系相鄰隔壁村民,被告稱愿意積極配合原告治療,因此當時沒有及時報警處理,以致交警沒有辦法作出相應的事故責任認定。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50元/天×16天)、殘疾賠償金19877元(5231元/年×20-1年×20%)、誤工費800元(50元/天×16天)、護理費4000元(50元/天×16天、200元/天×16天)、交通費3000元、精神損失費500元、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共計5389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梁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己經(jīng)盡能力給了原告醫(yī)療等費用18000元。原告橫過公路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因此原告主張事故的全部責任全部由被告承擔是不合理的,請求法院作出公證的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桂GU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所有權人是被告梁某某。該車未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2年8月16日9時30分許,被告梁某某駕駛桂GU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城廂鄉(xiāng)新橫路塘村方向往城廂鄉(xiāng)新利榮方向行駛,行至OKM+620M處時,碰撞前方同向而行的拿著扁擔和草繩準備下田做工的原告,造成原告受傷及桂GU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均未保護現(xiàn)場、及時報警。2012年8月24日9時16分,劉日杰到來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報案,經(jīng)該大隊民警進行現(xiàn)場勘查、肇事車輛勘驗及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后,無法對該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事故發(fā)生當日16時許,原告去老街門診檢查,由于檢查不了,然后到來賓市中醫(yī)醫(yī)院就診檢查,費用被告已支付。次日,原告被送到廣西玉林市骨科醫(yī)院治院治療。被診斷為:1、第三腰椎壓縮性骨折;2、竇性心動過緩;3、腹水。2012年9月3日出院,住院16天,花去醫(yī)療費24008.89元,被告支付醫(yī)療等費用18000.00元。出院后,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到來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所進行鑒定,同月15日,經(jīng)該所作出傷殘評定書,原告覃某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IX(九)級傷殘。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231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是19131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42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40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和提交的居民身份證,來公交認字(2012)第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玉林市骨科醫(yī)院疾病證明、出院記錄、廣西南寧睿榮醫(yī)療設備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玉林市醫(yī)院統(tǒng)一住院收費收據(jù),來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所傷殘評定書,南寧市立邦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證明、交警干警對原告覃某某、被告梁某某的詢問筆錄以及庭審筆錄附卷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
本院認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責,因違反道路管理法規(guī),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被告梁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道路,未能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的規(guī)定,造成原告受傷,應承擔70%主要責任;原告覃某某在道路上行走,未能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其行為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的規(guī)定,應承擔30%次要責任。來賓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所作出傷殘評定書,原告覃某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IX(九)級傷殘。原、被告雙方對此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的交通費3000元,由于沒有提供相關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的覃龍益的護理費按200元/天計算,由于沒有提供足夠證明力的相關證據(jù),只能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對于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應當根據(jù)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計算,即醫(yī)療費24008.89元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40元/天×16天)、殘疾賠償金19877元(5231元/年×20-1年×20%)、誤工費839元(19131元÷365×16天)、護理費1677元(19131元÷365×16天×2人)、精神損失費500元、后續(xù)治療費13000元,共計605410.89元,扣減被告支付醫(yī)療等費用18000.00元,即605410.89-18000.00﹦42541.89元,被告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10000元及其它經(jīng)濟損失,其余的醫(yī)療費27008.89元(24008.89元+13000.00元-10000元)原告應承擔30%的責任,即8102.67元(27008.89元×30%)。因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42541.89-8102.67﹦34439.22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賠償原告覃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34439.22元。
二、駁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99元,由原告覃某某負擔600元,由被告梁某某負擔499元。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辦理退費手續(xù),被告在付上述款項時一并付給原告。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可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99元。款匯: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來賓分行營業(yè)部,帳號:1481010400167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盧上篇
人民陪審員 黃海寬
人民陪審員 李家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書 記 員 韋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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