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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chǎn)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的情形主要包括:
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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