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后戶口遷移手續(xù)
發(fā)表于:2015-03-02閱讀量:(3450)
離婚后戶口遷移可分為分立遷轉和回遷戶口。
一、關于離婚后戶口分立遷轉:
(一)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shù)毓才沙鏊k理分戶或遷轉手續(xù),當?shù)毓才沙鏊鶓罁?jù)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guī)定予以辦理;
(二)如一方當事人不愿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xù),并在戶口登記簿上注明分戶日期和原 因。
二、離婚后回遷戶口的手續(xù):
離婚后戶口回遷應依以下程序辦理:
1、要取得當?shù)丶w經濟組織同意遷入的證明。
2、要到現(xiàn)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3、應持相關材料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xù)。《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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