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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yè)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chǎn)生糾紛和訴訟。
地契其實就是典押、買賣土地時雙方訂立的法律文據(jù)。其中載明土地數(shù)量、坐落地點、四至邊界、價錢以及典、買條件等,由當事人雙方和見證人簽字蓋章,是轉讓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1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fā)布,根據(jù)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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