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chuàng)業(yè)經營 - 股權轉讓應警惕“陰陽合同”
發(fā)表于:2013-01-30閱讀量:(4112)
案情簡介:近日,稅務機關對一企業(yè)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該企業(yè)有A、B、C三位自然人股東,2011年9月進行了股權轉讓。經查,2011年,A、B、C將其所持股權轉讓給M、N兩個自然人,股權轉讓時簽訂了“陰陽合同”,陽合同已經報工商部門批準,并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陰合同是實際執(zhí)行的合同。陽合同股權轉讓性質與陰合同一致,但轉讓金額、轉讓價款支付條件等不一致。最終,稅務機關按照股權轉讓的實際溢價所得對相關人員補繳了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A補繳個人所得稅2773282.1元、印花稅3336063.3元,B補繳個人所得稅3273282.1元、印花稅3933813.3元,C補繳個人所得稅3273282.1元、印花稅3933813.3元。
稅法分析:陰陽合同在二手房買賣、股權轉讓、建筑工程招投標等領域比較盛行,簽訂陰陽合同的目的個案中不盡相同。就股權轉讓而言,簽訂陰陽合同最常見的目的有二:一是避稅,二是規(guī)避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本案中,原三位股東均轉讓股權,其目的不是為了規(guī)避優(yōu)先購買權,而是為了避稅,即所謂陽合同價格遠低于陰合同價格(實際價格)。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之情形,應屬于無效合同。”如陽合同目的確實在于股權轉讓逃稅,則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對A、B、C三人轉讓股權產生的收益扣除實際繳納的印花稅后,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易法通解讀:合同雙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依據法律規(guī)定來約定合同事項,做到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與實際執(zhí)行的股權轉讓合同相一致,避免合同簽訂后因合同不一致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打亂自己的發(fā)展計劃。我們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yè)的股權轉讓合同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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