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有哪些?
發(fā)表于:2015-02-13閱讀量:(3416)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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