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員工不辭而別,勞動合同解除了嗎?
發(fā)表于:2015-03-23閱讀量:(3293)
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用一次“說走就走的旅行”來釋放工作壓力,但匆忙離開沒有辦理任何離職手續(xù)的員工,勞動合同是否就直接解除了呢?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由于員工沒有辦理請假或辭職的合法手續(xù),公司完全可以作曠工處理,曠工天數(shù)達到可以解除的嚴重程度時,可按嚴重違紀作出解除決定,并將解除通知送達員工方為有效。
因此,員工不辭而別,不代表勞動合同立即解除。公司需將解除通知書送達勞動者才可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小貼士
1、用人單位如何有效送達通知文本?
用人單位在入職登記表或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明確“法定通知地址”,作為用人單位送達相關文件的合法途徑。勞動者填寫地址錯誤的,自行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未履行地址變更后的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出現(xiàn)員工不辭而別且無法聯(lián)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承擔通知障礙的法律責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即使單位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也不會發(fā)生送達的法律后果,因為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只有窮盡所有的送達程序均無法送達時,單位才能通過報紙公告的形式通知員工。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fā)工資?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無工資卡、無法聯(lián)系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用人單位還應當在規(guī)章制度中明確辭職后的交接程序及相關要求,特別應規(guī)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結(jié)算工資,這樣用人單位對該問題處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證和依據(jù)。
3、用人單位如何解決損失賠償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損失計算辦法及大致數(shù)額,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未提前通知單位擅自離職的,根據(jù)應通知日期折算單位損失,此作為單位尋人頂崗的費用,雙方協(xié)議約定在末月工資中扣除。此種做法并不與現(xiàn)行規(guī)定相悖,也符合企業(yè)操作實際。用人單位還應當在制度中規(guī)定,員工離廠時應交還借用的辦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裝,(領取時務必做好原始記錄),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未歸還物品的金額或折舊價向勞動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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