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4-01閱讀量:(3170)
根據(jù)我國的法律適用法,涉外婚姻適用“結婚適用結婚締結地法律”原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應適用中國法律,包括我國現(xiàn)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以及《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guī)定》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nóng)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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