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關于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法律知識
發(fā)表于:2015-04-23閱讀量:(3548)
離婚后,男女雙方最關心的莫過于離婚財產的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有哪些?按照什么樣的標準進行分配?這些問題的答案零散的分布在《婚姻法》的條文中,下面本文將對這些零散的法律知識進行整合。
一、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
我國離婚財產分配方式有兩種,分別是協(xié)議分配和訴訟分配。對此《婚姻法》有如下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財產的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的分配不是完全隨心所欲的,總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分配的。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離婚財產分配原則主要有:
(一)男女平等原則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處于平等地位,在結婚、離婚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尤其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
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是因為子女和女方一般屬于弱勢群體,一旦離婚會對其造成極大的精神打擊和物質壓力。
(三)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補償由付出較少一方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四)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那么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即無過錯方能分割到更多的離婚財產。
(五)不得濫用權利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利益。
以上是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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