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新規(guī)定
發(fā)表于:2015-04-24閱讀量:(3104)
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被大幅度調整。這些新法條對于我們普通人來說不是那么容易讀懂,為此,小編總結《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新規(guī)定,供大家參閱。
一、婚內夫妻一方可訴請分割共同財產
眾所周知,我國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原則上應當是以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為前提的。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了兩種例外情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
也就是說,有上述兩方面理由之一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夫妻一方可以在婚內訴請分割共同財產。但此時當事人訴請分割的只有現(xiàn)已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產權歸屬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guī)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三、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的產權歸屬
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無論產權是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該不動產屬于各自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離婚后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四、個人婚前按揭購房的產權歸屬
對于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形,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即使婚后是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仍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五、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效力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司法解釋三又有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此之外,受害方還可請求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新規(guī)定,希望能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jù):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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