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發(fā)表于:2015-05-05閱讀量:(3787)
由于種種原因,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就想辭職,這時候用人單位可能會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大筆違約金,那么究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呢?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在用人單位招聘或者聘用并不是定位于某一人的特定勞動者,只需要勞動者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勞動技能或者身體條件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勞動者能夠完成所擔負的工作,所以勞動者具有“可替代性”。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自由選擇職業(yè)的權利,賦予勞動者單方辭職權。
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法律對勞動者辭職并沒有設立實質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而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是行使法定授權,不違反《勞動法》,不構成“違約”。
所以當勞動者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提前通知手續(xù)后辭職,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也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
二:特定情形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當存在以下幾種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勞動者需支付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用人單位并未存在經(jīng)濟損失的,勞動者不用賠償。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由員工辭職引起的這種勞動糾紛日益增多。當勞動者面對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要求,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來確定該要求是否合理合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
法律依據(jù):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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