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
發(fā)表于:2015-05-18閱讀量:(3119)
發(fā)生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勞動仲裁審理的期限是多長呢?審理期限有沒有特殊的規(guī)定?超過了審理期限,勞動者應該怎么辦?在這里,小編將會為您一一解答。
一、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的時長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的起算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審理期限應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它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況: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三、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的中止
因出現案件處理依據不明確而請示有關機構,或者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司法鑒定結論,公告送達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審理的客觀情形,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中止審理的客觀情形消除后,仲裁庭應當恢復審理。
四、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的終止
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xù)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xù)處理并裁決。
五、超過勞動仲裁審理期限時的救濟方法
因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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