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中如何保護精神病人?
發(fā)表于:2015-05-26閱讀量:(2318)
楊某某與吳某某于2000年9月1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1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吳某某于2006年2月患嚴重病毒性腦炎治療后,留下癲癇病后遺癥治療至今被確診不能痊愈。2013年3月楊某某以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吳某某離婚,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楊某某與吳某某未共同生活。2014年3月,楊某某再次起訴政和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那么對于楊某某的請求法院是否支持,然而對于吳某某的權益又將如何保障呢?
一、精神病的認定
審理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首先要確認案件當事人是否確實患有精神病。根據(jù)醫(yī)學定義,精神病是由于丘腦、大腦功能紊亂及病變而發(fā)生的感覺、記憶、思維、感情、行為等方面表現(xiàn)異常的病。其具體表現(xiàn)多種多樣,有的意識完全喪失,有的是間歇性的。由于當事人的親屬大多沒有精神病學常識,因此不能僅憑想當然的一般觀察作為確定為精神病的依據(jù)。法官可在與當事人的談話過程中,通過觀察掌握其思維能力和言談表現(xiàn),初步確認其是否患有精神病,當其精神病影響案件定性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二、本案分析
雖然我國《婚姻法》中對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并沒有將已患就精神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列為法定離婚的理由。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guī)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jīng)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關鍵看精神病當事人是否能夠治愈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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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配偶能否對精神病人離婚后的生活進行妥善安排成為法官審理案件時必須首先考慮的問題。若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逃避扶養(yǎng)義務,而與精神病人離婚,那么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規(guī)定的接受其配偶扶養(yǎng)的權利就受到了損害。而我國現(xiàn)行的離婚經(jīng)濟幫助制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群體離婚后對方的扶助義務,為防止離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發(fā)的道德危機,現(xiàn)實中法院往往對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原告提出的離婚訴求不予支持。若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今后生活,有了較好的保障,那么就可能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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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楊某某已不是首次提出離婚訴求,且被法院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后并沒有和吳某某共同生活,而是外出打工。吳某某已經(jīng)被證實其病毒性腦炎在現(xiàn)有醫(y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喪失行為能力,生活無法自理。楊某某不愿照料被告的生活,楊某某與吳某某的婚姻生活已經(jīng)無法維系,應認定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本案原楊某某在調解中同意一次性補償被告吳某某今后生活費及治療費10萬元,盡到了對被告吳某某的扶養(yǎng)義務。故在對吳某某離婚后的生活有妥善安排之后,應判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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