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6-29閱讀量:(2439)
潘某自幼居住在祖父名下的單元房內。楊老太為潘某祖父喪偶后的再婚妻子,該房屋于1998年11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潘某擔心楊老太日后獨自占有該房產,影響其居住,即決定殺死楊老太。那么,當潘某殺害其奶奶后是否還具有該房產的繼承權呢?這樣的情形是否會導致其喪失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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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發(fā)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絕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fā)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絕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fā)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一、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條件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絕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絕對喪失)
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qū)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結果都是不發(fā)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qū)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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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看小編為您梳理的放棄與喪失繼承權的區(qū)別,滾動您的鼠標吧~~~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
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經(jīng)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fā)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fā)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喪失的標志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其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
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制,否則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jīng)人民法院依據(jù)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
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
因此,潘某為爭奪房產而殺害奶奶,將導致其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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