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訴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29閱讀量:(2315)
海南省??谑行阌^(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秀民二初字第30號
原告劉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海南省澄邁縣老城鎮(zhèn)某某社鋪面,系澄邁縣老城某某建材商行個體經(jīng)營者。
委托代理人楊明正,海南瑞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亞麗,海南瑞來律師事務(wù)所實習(xí)律師。
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行阌^(qū)長流鎮(zhèn)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鐘敏,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劉某訴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委托代理人楊明正、程亞麗,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鐘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訴稱,2012年7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粉煤灰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Ⅱ級散裝粉煤灰,并約定了合同單價以及結(jié)算方式為每月為一個結(jié)算周期,次月10日前,雙方對賬無誤后即辦理付款手續(xù)。合同簽訂后,原告從2011年3月份開始向被告供應(yīng)散裝粉煤灰,截止2013年10月,原告已向被告供應(yīng)散裝粉煤灰35545.16噸,貨物價值7519678.16元,履行了合同義務(wù)。但被告從2011年4月支付第一期貨款時就已經(jīng)逾期支付貨款,截止2013年11月28日,被告共支付貨款6097045元。至原告起訴時,被告仍拖欠原告貨款1422633.16元,因此,被告應(yīng)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1422633.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293904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6%計算,自2011年4月6日暫計至2013年12月1日為293904元,應(yīng)計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辯稱,一、截止2014年3月19日,被告僅欠原告貨款1122633.16元;二、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次月10日前對賬無誤后辦理付款手續(xù)。被告是按約定進行對賬,并將對賬明細單手續(xù)提供給原告,已完成辦理付款手續(xù)。至于每月付款數(shù)額和時間均是根據(jù)各自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口頭約定執(zhí)行。原告僅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告書面催款,被告也做了相應(yīng)的承諾。因此,原告主張從2011年4月6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澄邁老城某某建材商行與被告簽訂一份《粉煤灰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Ⅱ)級散裝粉煤灰,數(shù)量按每個月的實際交易數(shù)量為準,單價為200元/噸(含稅),原告負責將貨物送到被告經(jīng)營的攪拌站。每月為一個結(jié)算周期,次月10日前,雙方對賬無誤后辦理付款手續(xù)。2011年3月至2013年9月,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散裝粉煤灰。2011年4月至2013年10月,原告與被告依合同約定進行31次對賬,確認雙方2011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間,原告供應(yīng)貨物噸數(shù)、貨物價值、被告付款及被告尚拖欠貨款情況。2013年10月8日,原告與被告最后一次對賬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22633.15元。同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出一份《還款計劃》,內(nèi)容為:貴司欠我粉煤灰貨款1522633.15元,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還款計劃如下:2013年10月30日還款30萬元;2013年11月30日還款30萬元;2013年12月30日還款50萬元;2014年1月30日還款422633.15元。被告在還款計劃上簽字,予以認可。庭審中,原告承認該還款計劃是其向被告催收欠款的催款函,希望被告及時還款,被告已對還款計劃確認同意。被告分別于2013年11月20日、12月10日及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貨款10萬元、20萬元、10萬元,共計40萬元。
另查明,原告劉某系澄邁縣老城某某建材商行個體經(jīng)營者。
上述事實,有粉煤灰購銷合同、對賬明細單、還款計劃、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網(wǎng)銀交易憑證、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一、關(guān)于貨款問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粉煤灰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為有效合同,應(yīng)受法律保護。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貨物,期間,被告陸續(xù)向原告支付貨款。2013年10月8日,經(jīng)原告與被告對賬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22633.15元。后被告分別于2013年11月20日、12月10日、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貨款10萬元、20萬元、10萬元。因此,被告尚欠原告的貨款為:1522633.15元-10萬元-20萬元-10萬元=1122633.1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超出1122633.15元的部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guān)于其僅拖欠原告貨款1122633.15元的抗辯,理由充分,本院予采納。二、關(guān)于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問題。本案中,就貨款的支付時間,原告與被告在雙方簽訂的《粉煤灰購銷合同》中約定,貨款按月進行結(jié)算,次月10日前對賬無誤后辦理付賬手續(xù)。但雙方于2013年10月15日簽訂的《還款計劃》中約定,對拖欠的貨款1522633.15元,被告應(yīng)分別于2013年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及2014年1月30日還款30萬元、30萬元、50萬及422633.15元,此約定應(yīng)視為雙方已對被告逾期付款的行為達成諒解,雙方對付款期限達成新的合意,被告應(yīng)嚴格按還款計劃約定的時間履行還款義務(wù)。被告在簽訂《還款計劃》后,僅于2013年11月20日、12月10日及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貨款10萬元、20萬元及10萬元,共計40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因此,應(yīng)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應(yīng)以《還款計劃》約定的時間進行確定。原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超出本院前述認定的部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guān)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支付貨款1122633.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6%計算,以3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0月31日起計至11月19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1月20日起計至11月30日止;以5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2月1日起計至12月9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2月10日起計至12月27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2月28日起計至12月30日止;以7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2月31日起計至2014年1月30日止;以1122633.15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1月31日起計至本院限定的給付之日止);
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0248元,由原告劉某負擔3467元,由被告海南某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負擔167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
審 判 長 陳成軍
代理審判員 柯婷婷
人民陪審員 漆 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嚴曼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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