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chuàng)業(yè)經營 -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shù)馁r償范圍
發(fā)表于:2015-07-01閱讀量:(3136)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p>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就是被損壞車輛的修車費。修車前,最好和保險公司、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好,否則理賠時比較麻煩,保險公司會不認可許多維修項目。對方當事人也會找理由拒絕賠償其中一些項目;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就是車上的貨物,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貨物因交通事故已經丟失或損壞,應盡可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擴大的損失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較難獲得法院支持;車輛施救費用,就是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相關施救單位出動人員、消防車、拖車、救護車等對事故人員、車輛進行現(xiàn)場施救所發(fā)生的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
車輛滅失(如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著火已經燒毀、掉入河中被沖走等)或者無法修復(大部分損壞,已無修復價值),為購買一臺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得出車輛重置費用具體數(shù)額。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洜I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合理停運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壞車輛停運損失的批復》已經明確支持,在具體適用本條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收集相應證據(如修理廠進出廠的日期證明、修理工時證明、提車單、交警扣車天數(shù)證明等),由法官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定。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現(xiàn)實中主要指私家車被損壞后,無法繼續(xù)使用租車或打車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官根據個案,從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一般支持的數(shù)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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