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9-08-12閱讀量:(2978)
股權也能善意取得嗎?很多人會有疑問。
股權既非動產(chǎn)也非不動產(chǎn),為什么還能適用善意取得?
最高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民二終字第29號)明確表示:股權既非動產(chǎn)也非不動產(chǎn),但可類推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善意取得制度,以維護善意第三人對權利公示之信賴,保證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與安全。
從該判例可以看出,最高院對于股權的善意取得是持肯定態(tài)度的。
01 善意取得
到底什么是善意取得?
兜兜繞繞一大圈,估計你還在懵圈。
易法君就先來舉個簡單的例子:
小明上周去外地出差,出差前將他的一輛自行車托付給他的好朋友小軍保管,在小明出差期間,小軍就將這輛自行車賣給了小華。
而小華事前并不知道小軍不是這輛自行車的所有人,而且以二手自行車市場價將這輛自行車買回去了。
小明回來后,發(fā)現(xiàn)小軍把他的自行車賣給小華了,但是小明沒有權利向小華將這輛車要回來。
小明只能要求小軍交出交易金額,或者讓小軍對他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這個小例子中,小華取得這輛自行車的行為就是善意取得。
而股權善意取得就是指 善意受讓人 從 無權利人 處受讓取得的 股權。
02 股權的善意取得
那么股權可以隨意適用善意取得么?
并不是這樣,股權的善意取得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以下條件缺一不可:
1、登記的股權人沒有處分權;
2、無處分權的人轉讓股權;
3、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4、以合理價格轉讓股權;
5、股權轉讓依法完成登記。
03 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如何救濟
如果第三人真的因為善意取得而得到了這個股權,那對于權利受到侵害的股東要怎么樣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易法君再來舉一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
比如說李先生將其擁有的股權轉讓給了原公司的股東趙先生,但是沒有辦理變更登記。
然而沒過幾天,李先生又背著趙先生將股權轉讓給了毫不知情的第三人孫先生,并且孫先生已經(jīng)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該價款與轉讓給趙先生的股權價款一致),雙方也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此時如果趙先生去法院起訴說這股權是他的,請求確認李先生轉讓給孫先生股權的行為是無效的,那法院也只會判決孫先生善意取得股權。
那對于趙先生來說,他的損失要找誰賠償呢?
根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其實對這一問題有進行規(guī)定,“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趙先生只能讓李先生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如果趙先生本身也有過錯的話,即未催促李先生及時變更登記或者李先生在后一轉讓行為前催促趙先生變更登記,趙先生不予理會的話。
那么針對趙先生的損失,自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易法通在這里提醒各位受讓人,在股權轉讓后要馬上去辦理變更登記哦,要不然到時候真的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話,就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到時候待股權被別人登記了,自己只能請求損失賠償了。
易法通友情提示: 在生活實踐中,股權的轉讓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而當股權轉讓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就更讓人頭疼了。因此各位小伙伴有什么還沒搞明白的地方,可以來問易法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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