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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行使過失性辭退的權利。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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