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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在生活中,人保和物保共存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種情形也稱為混合共同擔保,即對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作保證人,又有債務人或其他人提供的物作為擔保,并且物保和人保的范圍相同或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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