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加關注
免費法律咨詢
微信找律師
律師擬審合同
私人律師服務
更多功能敬請期待
2008年2月1日,王某進入上海某服裝銷售公司(以下簡稱服裝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為保障雙方權益,那么《勞動合同》中關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guī)定,有哪些呢?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xù)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宋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原告退還被告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萬余元。
為當事人獲得經(jīng)濟損失賠償和保險334690.58元。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