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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產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jīng)取得的財產。 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婚前同居,即男女雙方在結婚前以夫妻名義公開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種兩性關系,雙方是以可能的結婚為目標,類似“試婚”概念。有時候婚前同居會構成事實婚姻,因此很多人就會將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進行混淆。
夫妻離婚時總會涉及到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新婚姻法對離婚房產的分割出臺了新的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規(guī)定。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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