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裝修租賃廠房,廠房租賃合同期滿后可否要求賠償裝修費
發(fā)表于:2013-02-28閱讀量:(4529)
【案情回放】
雖然解除了廠房租賃合同,但廠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間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裝潢,究竟該如何結算?2010年4月,趙某與陳某簽訂廠房租賃合同一份,陳某將名下一廠房租給趙某,租期一年,年租金10萬元。租賃后使用不久,趙某因用工需要裝修廠房宿舍區(qū),裝修后的廠房一直租賃使用近三年。
租賃滿三年后,趙某欲與陳某解除廠房租賃合同,陳某同意,但趙某認為,自己在原租賃房屋內的添置物和裝潢應得到補償,遂與陳某就廠房裝潢和添置物的賠償問題產(chǎn)生糾紛。
【專家意見】
專家認為,在這個案件中,廠房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有約定、裝修是否經(jīng)承租人同意,是應否賠償?shù)?ldquo;關節(jié)眼”。
在廠房租賃合同糾紛中,經(jīng)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裝修和增設是一種合法的添附行為,對裝修和增設投入損失的承擔按當事人事先的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話,視乎廠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的添附行為是否經(jīng)過出租人的同意。按照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租賃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應當經(jīng)出租人同意。
上述案件中,如果趙某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人陳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承租房屋所進行的裝修或增設行為,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趙某的這一添附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陳某可以要求廠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而趙某如果僅征得陳某的同意但無約定具體處理條款的,陳某可視添置物的情況,在不破壞廠房結構及原使用價值、不毀損添置物價值的前提下,與趙某協(xié)商讓其自行拆走添置物;如果拆除影響使用價值的,陳某就應當給予趙某一定的補償,取得添置物的所有權
易法通解讀:廠房租賃一般涉及的租賃面積較之住房租賃面積大、租金金額高,簽訂合理有效的廠房租賃合同對于租賃雙方都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注意廠房租賃合同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的。
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廠房租賃合同代寫。
轉載自:http://house.timedg.com/2011-04/07/content_3412015.htm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