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中關于自愿超時加班的條款無效
發(fā)表于:2013-03-25閱讀量:(4475)
沂水縣某企業(yè)招用農民工,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800元,每天加班4小時,加班費另算。1個月后,職工們感覺實在太累,紛紛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廠方以有勞動合同約定為由不允許,聲稱不加班就要職工支付違約金。無奈之下,職工將廠方告上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的工作制度。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該企業(yè)利用職工掙錢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點,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規(guī)定日加班時間4小時,比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的3小時還要多1小時,顯然是違法的。違反法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遂裁決:超時加班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廠方要嚴格執(zhí)行8小時工作制。通訊員 王世欣 記者 金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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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aodonghetongzhengyi/2010071238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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