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公司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責任由誰承擔?
發(fā)表于:2013-03-26閱讀量:(3310)
案情:甲、乙、丙三人合計設立某貿(mào)易公司,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甲為了繳納公司的出資,以公司的名義和丙簽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丙為供貨方。后來,公司成立后,甲不向丙支付服裝款。丙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問,誰應支付丙的服裝款?
解答: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的規(guī)定,發(fā)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公司成立后有證據(jù)證明發(fā)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不承擔合同責任,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本案中,在設立貿(mào)易公司的過程中,甲為了繳納出資,以公司的名義和丙簽訂了服裝買賣合同,公司成立后,甲不履行支付服裝款的義務,丙可以要求貿(mào)易公司承擔,但公司可以證明甲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而簽訂的除外,除非丙是善意的,不知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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