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3-05-15閱讀量:(4289)
在滬上知名的和平飯店工作,本來是令人羨慕的事,但大飯店卻有大飯店嚴格的規(guī)矩。在和平飯店工作了多年的小張和小王沒想到,因為偷偷進廚房拿了倆蘋果,就遭到了飯店的解雇。小張、小王對這樣的處理不服,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經過仲裁、法院一審后未得到支持,又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兩起案件后當庭做出終審判決:分別駁回小張、小王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補發(fā)工資的訴請。
原告小張、小王都是十幾年前就進入和平飯店工作的老員工,小張是迎賓,小王是總機接待,都與和平飯店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今年2月14日,有員工舉報兩人在12日凌晨2點進入飯店廚房偷拿物品。被告和平飯店的管理層查看監(jiān)控錄像后進行調查,兩原告書面承認進廚房拿了兩個蘋果吃了。被告認為,小張、小王未按規(guī)定走員工通道、偷竊酒店的物品等,根據《員工手冊》 “有偷竊或貪污飯店、客人、員工的物品、錢物等行為的,作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處理”的規(guī)定,與兩人解除勞動合同。
小張、小王認為,自己在當班期間因感饑餓,路經廚房時進去拿了兩個蘋果充饑,而蘋果價值較低,不構成偷竊,和平飯店員工手冊有“私自使用客用設施和物品,吃喝飯店食品飲料的,記違紀過失4分”的規(guī)定,既然《員工手冊》明確區(qū)分了對“偷竊”和“偷吃”不同性質及處罰后果,和平飯店任意解釋規(guī)章制度,直接以原告“偷竊”作出違紀辭退處理,處罰明顯過重。因此兩原告分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和平飯店恢復與原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并以稅后月薪3,500元標準支付原告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
被告認為,和平飯店是一家星級酒店,由錦江費爾蒙酒店管理公司參照外資方式進行管理。兩原告作為公司老員工,應熟知飯店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但兩原告仍多次發(fā)生使用非員工通道、將私人物品帶入工作崗位、上班時間離開崗位等情況。尤其在2012年2月12日凌晨2點左右,小張與小王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進入廚房重地偷拿酒店食品,構成偷竊。飯店人事部門對員工手冊中有關“偷吃”與“偷竊”的規(guī)定有詳細解釋:“吃喝飯店食品飲料”是指餐廳服務員、廚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吃喝飯店食品飲料;“偷竊或貪污飯店、客人、員工的物品、錢物等行為”是指秘密竊取他人錢物的行為。和平飯店認為,對偷竊酒店以及客人、員工財產物品行為實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業(yè)的慣例,因此與兩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以案說法】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關系一旦確立,勞動者就應嚴格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guī)定作為衡量標準。本案中,和平飯店的規(guī)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和平飯店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員工手冊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向勞動者告知,原告小張、小王予以簽收確認,可作為本案處理之依據,且和平飯店對有關“偷吃”與“偷竊”條款的解釋合理,符合該酒店作為涉外場所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小張、小王任職于和平飯店迎賓、總機接待員崗位,其工作范圍、內容并不涉及飯店廚房相關工作,屬于非廚房工作人員,但二人無視相關規(guī)定,隨意使用非員工通道,尤其于深夜進入廚房擅取食品一節(jié),其故意程度嚴重。若恣意縱容與廚房工作無涉人員任意進出廚房,且不論進出人員是否持有健康證,飯店的食品安全將難以保障。小張、小王雖然只是“偷竊”兩個蘋果,但物品貴賤并不改變行為本身的性質。和平飯店為提升酒店品質、提高管理水平制定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屬于依法行使管理權,決定解除與小張、小王的勞動合同應該支持,因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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