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4-11-24閱讀量:(8062)
員工向用人單位借款,在還款的時候,用人單位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從每月應付給員工的工資中扣除相應款項,也許雙方對此也沒有什么太大的爭議。但是,這種用人單位直接用員工工資抵債的行為在法律上還是存在爭議的,需要謹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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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與借款分屬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分別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規(guī)調整,嚴格意義上來說不能直接予以相互抵消。根據(jù)勞動法律制度相關規(guī)定,
工資支付:用人單位→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勞動者親屬或受托代領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
工資發(fā)放形式:貨幣形式。
工資發(fā)放限制: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如此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享有工資報酬的權利,特別是《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資要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自主使用自己工資的權利。
區(qū)別大比較:
|
工資 |
借款 |
法律保護 |
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 |
合同法等民法規(guī)定 |
目的 |
保護勞動者利益 |
保護債權債務關系 |
權利沖突 |
一般而言,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相互抵銷,但是預先抵銷造成工資發(fā)放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是違法的,應當予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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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用人單位直接將員工的工資抵債的行為存在風險,但是我們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進行法律風險的防范和規(guī)避。
一、征得員工同意取得扣款的合理依據(jù)
員工因私借款,應在借條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歸還時間和方式,包括員工同意在工資中扣除,此借條或者借款合同應作為重要財務憑證妥善保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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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變“借款”的名義
可以考慮員工將借款的名義改為預支工資,預支工資就是在提前支取本應該在發(fā)薪日得到發(fā)放的工資,既然是預支工資,就不存在征得員工同意以及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這種方式適用于涉及標的額較小的“借款”。
三、變更借款員工的工資發(fā)放形式,合理追索債務
借款員工工資轉為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員工當場書面簽收當月工資,同時交付工資時當場扣除按一定期限分攤后的定額還款的部分現(xiàn)金,并現(xiàn)場開具相應還款的書面收據(jù)給員工,此操作要求薪資處理及財務部門同時在場,以確保員工的還款確實回到單位,同時保護員工的權益。最主要的是,員工簽收的是當月工資全額,用人單位不會存在違法扣除工資的問題。用此方式須低調處理,不至于在單位中造成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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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在用人單位在處理與員工之間的借款糾紛時候應當謹慎處理,即要注意行為的合法性,又要避免激化雙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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