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3-10閱讀量:(3506)
買房定金是可以退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購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購房者想要回購房定金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因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對開發(fā)商來說,如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開發(fā)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開發(fā)商和購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或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開發(fā)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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