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廣州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
發(fā)表于:2015-05-13閱讀量:(2270)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93號
原告李某,住廣州市天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平生,系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某某路某某街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李某某。
第三人廣州某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某某路某某號地下室某層。
法定代表人陳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莫柳儉、吳昌恒,均系廣東環(huán)球經(jīng)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廣州市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第三人廣州某某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中,原告以各方當事人已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旭珊
人民陪審員 廖鳳如
人民陪審員 田常國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何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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