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岳某、陳某,徐某某等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18閱讀量:(2332)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九法刑初字第01188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岳某,男,漢族,****年**月**日生,小學文化,無業(yè)。1997年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押于本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男,漢族,****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依法逮捕?,F(xiàn)押于本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金貴仁,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依法逮捕?,F(xiàn)押于本區(qū)看守所。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九檢刑訴(2014)1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金貴仁,被告人徐某某、岳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與鄢某(另處)共謀后,先后由鄢某、陳某共同出資購買一輛無牌黑色別克轎車,鄢某、陳某、徐某某、岳某共同出資購買一輛無牌白色別克轎車,徐某某、岳某共同出資購買一輛大迪越野車及抽油泵、油管、塑料封等工具,將上述車輛改裝后用于盜竊大貨車柴油。將盜得柴油運至重慶市永川區(qū)大安鎮(zhèn)鐵山村租用的臨時庫房集中存放,再由陳某、徐某某銷贓后四人共同分贓。四人作案6次,盜得柴油價值11295元。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1295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是坦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且無犯罪前科,建議對其宣告緩刑或單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
被告人岳某對指控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與鄢某(另處)共謀后,先后由鄢某、陳某共同出資購買一輛無牌黑色別克轎車,后鄢某、陳某、徐某某、岳某共同出資購買一輛無牌白色別克轎車,徐某某、岳某共同出資購買一輛大迪越野車及抽油泵、油管、塑料封等工具,將上述車輛改裝后用于盜竊大貨車柴油。四人將盜得柴油運至重慶市永川區(qū)大安鎮(zhèn)鐵山村租用的臨時庫房集中存放,再由陳某、徐某某銷贓后四人共同分贓。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岳某駕駛前述黑色別克轎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白市驛鎮(zhèn)白欣路28號對面馬路邊,由岳某撬油箱蓋,徐某某操作電泵抽油,盜走失主王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J7527貨車油箱內柴油200升,價值1466元。
2、2014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岳某駕駛前述黑色別克轎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西彭鎮(zhèn)銀燕路6號某某小區(qū)外,采取相同方式,盜走失主李某停放在此的渝BK0259貨車油箱內柴油250升,價值1832元。
3、2014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岳某駕駛前述黑色別克轎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火炬大道92號國家電網(wǎng)檢修中心后的馬路邊,采取相同方式,盜走失主楊甲停放在此的渝A51616貨車油箱內柴油150升,價值1083元。
4、2014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岳某駕駛前述黑色別克轎車在重慶市大渡口區(qū)鑫康路金橋大樓門前的馬路邊,采取相同方式,盜走失主余某停放在此的渝BC2069貨車油箱內柴油300升,價值2166元。
5、2014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陳某與鄢某駕駛前述白色別克轎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走馬鎮(zhèn)某某郡與石材市場之間的馬路邊,由陳某撬開油箱蓋,鄢某操作電泵抽油,盜走失主楊某某停放在此的渝BF7807貨車油箱內柴油150升,價值1083元。
6、2014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陳某與鄢某駕駛前述白色別克轎車在重慶市江津區(qū)雙福鎮(zhèn)某某路某某KTV馬路邊,采取相同方式,盜走失主樊某某停放在此的渝AN3959、渝AN3916、渝B74716、渝BG2252貨車油箱內柴油共計500升,價值3665元。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被捉獲。民警查獲白色別克轎車一輛、大迪越野車一輛、車牌四塊、抽油泵一臺及白色塑料大袋一個,均予以扣押。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失主李某、楊甲、王某某、楊某某、余某、樊某某的陳述,證人汪某某、文某某、劉某的證言,捉獲經(jīng)過,提取筆錄、扣押清單,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記錄及照片,估價鑒定結論,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區(qū)人民法院(1997)古刑初字第75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審理中,被告人陳某、徐某某自愿退出贓款11295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1295元,數(shù)額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某、徐某某、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徐某某自愿退出贓款,可予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岳某有犯罪前科,可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陳某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多次作案,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不能適用緩刑或單處罰金,對辯護人的量刑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0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0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清。)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0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清。)
四、被告人陳某、徐某某退賠的贓款發(fā)還失主李某人民幣一千八百三十二元,發(fā)還失主王某某人民幣一千四百六十六元,發(fā)還失主楊甲人民幣一千零八十三元,發(fā)還失主余霖人民幣二千一百六十六元,發(fā)還失主楊某某人民幣一千零八十三元,發(fā)還失主樊某某人民幣三千六百六十五元。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車牌四塊、抽油泵一臺及白色塑料大袋一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吳 燦
人民陪審員 周立軍
人民陪審員 廖淑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倪江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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