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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058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某某山鎮(zhèn)某某路某某號院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成型技術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某某村西2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廠長。
委托代理人陳珺,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成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某某研究中心)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2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石東擔任審判長,法官周巖、唐旭超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被上訴人某某研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陳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某研究中心在一審中起訴稱:2012年3月12日,某某研究中心與某某公司以傳真的形式簽訂了買賣合同,由某某研究中心向某某公司供貨,某某研究中心依約完成了供貨內容后,某某公司于同年8月又向某某研究中心購買了一次貨物,兩次貨款共計86336元,某某公司就兩次供貨僅付了15000元,某某研究中心多次向某某公司主張貨款,某某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故某某研究中心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某某公司支付某某研究中心貨款71336元;2、某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每延期一日支付貨款86336元的1%計算);3、訴訟費用由某某公司承擔。后某某研究中心減少了關于違約金部分的訴訟請求,減少為: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違約金(以30950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5月25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30950元的1%計算)。
某某研究中心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1、工業(yè)品買賣合同;2、發(fā)貨單;3、傳真件;4、明細等。
某某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不同意某某研究中心的訴訟請求。第一,雙方在2012年3月12日簽訂鑄造買賣合同,某某研究中心為賣方,某某公司為買方,合同總金額30950元,其中合同有異議的部分:第四項技術要求按買方提供圖紙要求為準,并有口頭約定:驗收時當雙方不能確定產品是否合格時,由某某公司先取走產品,后若有質量問題,由某某研究中心維修或重加工產品。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按合同要求,已預付某某研究中心15000元。合同生效后,某某研究中心交付了產品,某某公司在加工中發(fā)現(xiàn)此產品不合格,于是某某公司通知某某研究中心,某某研究中心派人來某某公司進行維修,但仍不合格,后又重新鑄造,但最終沒有滿足圖紙條件。這樣反復多次維修鑄造,造成某某公司多次加工,付出額外的加工費15000元。某某研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當時認可產品不合格。某某公司要求退貨,多次通知某某研究中心取回不合格產品,某某研究中心一直沒有拉回不合格產品,至今產品還存留在某某公司庫房。因某某研究中心違約,按照合同約定應當違約罰款暫定12000元。故某某公司不應當付給某某研究中心貨款30950元,某某研究中心應當退還某某公司預付款15000元、賠償違約金12000元和加工費15000元,共計42000元。第二,第二次雙方合作加工6個工件,其中有3件是問題產品,分別是方位艙、平衡艙、方位鏡座。因某某研究中心鑄造材質缺陷,在加工過程中材質里有氣孔沙眼,經某某研究中心反復修理焊接,第三方認為鑄造缺陷太大,產品仍為不合格產品。當時雖然李某某答應給重做,但是第三方說某某研究中心沒有能力提供合格產品,至此這3件不合格產品交易不成,所以,某某公司不能付給某某研究中心鑄造費8610元、模具費8541元和固溶拋丸費7000元,小計24151元。第二次合作金額共計49786元,某某公司要求某某研究中心賠付加工費、噴漆費和探傷費,共計16000元,不合格產品金額24151元,加工費16000元,剩余9635元,某某公司應付給某某研究中心9635元,由于某某研究中心延誤交貨,按合同金額另計算約10000元,故第二次合作某某研究中心應付給某某公司365元。綜上,某某公司應當要求某某研究中心賠付42365元。
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1、照片;2、圖紙等。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對某某研究中心提交的證據(jù)1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證據(jù)2發(fā)貨單、證據(jù)3傳真件,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圖紙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涉及本案爭議焦點的證據(jù)持有異議: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照片,證明某某研究中心供應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某某研究中心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認可。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無法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該院對上述證據(jù)不予確認。
一審法院根據(jù)上述認證查明:2012年3月12日,某某研究中心(供方)與某某公司(需方)簽訂《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約定:產品名稱為大帶輪,鑄件材料ZL114,鑄件單價7650元,數(shù)量2套,總金額15300元,模具費8600元/套,基座HL3-12969,鑄件材料ZL114,鑄件單價1170元,數(shù)量2套,總金額2340元,模具費960元/套,軸承座HL3-12886,鑄件材料ZL114,鑄件單價1450元,數(shù)量2套,總金額2900元,模具費850元,合計30950元;交貨期:合同簽訂后30天完成;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需方提供的圖紙要求為準;驗收標準、方法為按圖紙標準,提貨驗收;結算方式及期限為預付總金額50%,產品交貨驗收后付30%,余款40天內付清;合同生效期限以預付款到帳日生效;產品如有鑄造缺陷保修;延期交貨每天按1%合同款扣除,自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付款延期每天按1%合同款扣除,自然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支付預付款15000元。
2012年3月30日,某某研究中心向某某公司交付基座2件、軸承座2件,某某公司簽收;2012年4月14日,某某研究中心向某某公司交付大帶輪2件,某某公司簽收。
后雙方口頭約定繼續(xù)供貨。2012年8月9日,某某研究中心向某某公司交付方位艙1件、機座1件、平衡艙1件,某某公司簽收;2012年8月16日,某某研究中心向某某公司交付俯仰鏡座1件、方位鏡座1件、俯仰艙1件,某某公司簽收。一審庭審中,雙方均認可上述貨物總金額為49786元。
2013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的員工李尚武向某某研究中心發(fā)送傳真,載明:“合作共做兩次產品,第一次合同金額36550元,付15000元,欠21550元,因產品全部報廢退貨,我們處加工費用15000元,自加工費用12000元,合同27000元;第二次合同金額49780元,其中有四件,在甲方運輸中碰碎了,甲方看到了內部質量和外面不一樣,輸松氣孔太多,要求重做,不同意咱們重新加工,甲方本廠加工補做扣除了,咱們的加工費和噴漆費、經銷商沒有對咱處罰,共計37800元,兩次合同金額共計71336元,減去付15000元,甲方扣除了37800元,外加工15000元,自加工12000元,超出了5464元,你應付我5464元。”某某研究中心稱由于其按照某某公司要求對大帶輪進行了加工,含加工費5600元,總計36550元,該傳真可證明某某公司認可第一次合同金額是36550元,包括加工費5600元;某某公司認可該傳真件的真實性,但稱該關于貨款金額的約定系口頭約定,不認可合同總金額包括加工費5600元。
案件一審審理中,某某公司稱某某研究中心部分供貨存在質量問題,給某某公司造成了損失,對該部分損失主張在本案中抵銷,并申請對2個大帶輪進行鑒定,鑒定內容為是否存在鑄造缺陷。關于該鑒定申請,某某公司提供了兩個大帶輪作為鑒定對象,但某某研究中心稱該大帶輪沒有其產品標識,且經過加工,故不認可該大帶輪系其生產的產品,某某公司稱該大帶輪已經經過其加工,收貨后某某公司未及時封樣,且購買了其他廠家生產的同樣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故一審法院未同意該鑒定申請。
關于某某研究中心主張的延期付款的違約金,某某公司稱第一次合作有約定違約金,但約定過高,主張法院調整。關于某某公司主張的延遲交貨的違約金,某某研究中心稱如其延期交貨,可以支付違約金,但合同約定標準過高,認可每天按照50元計算,并同意在某某公司的合同貨款中抵扣。
上述事實,有某某研究中心、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和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等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某某研究中心與某某公司告簽訂的《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成立承攬合同關系,該法律關系應為合法有效。某某研究中心應當按照約定提供貨物,某某公司應當支付費用。故某某公司應當支付《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項下貨款。而根據(jù)雙方提交的發(fā)貨單、傳真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雙方在簽訂《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后口頭約定了由某某研究中心供應方位艙、機座、平衡艙、俯仰鏡座、俯仰艙、方位鏡等,對該批貨物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某某研究中心已經供應了貨物,故某某公司亦應當償還該部分貨款。兩次合同某某公司總計欠付貨款71336元。關于某某公司主張某某研究中心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應當在貨款中抵扣的抗辯意見,由于某某研究中心存在延期交貨三天的違約行為,其亦同意在貨款中抵扣違約金,但稱違約金過高,主張每天按照50元的標準計算。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對延期交貨約定了違約金,故關于在貨款中抵扣延期交貨的違約金,一審法院酌定為150元。綜上,就兩次合同某某公司應當向某某研究中心支付貨款71186元。
關于某某研究中心要求某某公司承擔違約金(以30950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5月25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30950元的1%計算)的訴訟請求,由于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對延期支付貨款約定了違約金,故一審法院對該合同項下的違約金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提出違約金過高,申請法院調整,故一審法院依法予以酌減,某某公司應當承擔違約金,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關于某某公司提出的質量鑒定申請,一審法院認為,某某公司通過傳真提出質量異議的時間系在交付后約一年半后,在此期間,大帶輪已經經過其加工,某某公司未及時封樣,且購買了其他廠家生產的同樣規(guī)格型號的產品,某某研究中心亦不認可該大帶輪系其生產的產品,致使該院無法核實該產品是否系某某研究中心生產,故該院不同意該鑒定申請。關于某某公司由于質量問題而導致其經濟損失并要求某某研究中心在貨款中抵扣經濟損失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某某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收貨后及時提出了質量異議,故該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某某成型技術研究中心貨款七萬一千一百八十六元;二、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北京某某成型技術研究中心違約金(以三萬零九百五十元為基數(shù),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每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三、駁回北京某某成型技術研究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某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支付了預付款,某某研究中心交付了產品,某某公司在加工中發(fā)現(xiàn)產品不合格,于是通知了某某研究中心,某某研究中心派人到某某公司進行維修,但仍不合格,后又重新鑄造,但最終沒有滿足圖紙條件。這樣反復多次維修鑄造,造成某某公司多次加工,付出額外的加工費15000元。某某研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當時認可產品不合格,某某公司要求退貨,多次通知某某研究中心取回不合格產品,某某研究中心一直沒有取回。第二次雙方合作加工6個工件,產品仍不合格。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某某公司不欠某某研究中心貨款。就某某公司與某某研究中心的兩次合作,某某公司員工李尚武所發(fā)的傳真明確,某某研究中心應退還某某公司5464元。在傳真中,某某公司提出因某某研究中心供貨存在質量問題,所給某某公司造成的部分損失,已足已與貨款相抵銷,某某公司也不欠某某研究中心貨款。二、一審法院拒不鑒定,剝奪了某某公司的訴訟權利。某某公司在申請鑒定時,已經提供了某某研究中心交付的兩個大帶輪作為鑒定對象。某某研究中心并不否認其供貨的事實,只是以產品沒有標識且經過加工為由,不認可該大帶輪系其生產的產品。某某研究中心的這一否認顯然不是事實,該兩個大帶輪雖經過某某公司加工,但實物現(xiàn)實存在,是否為某某研究中心生產的產品不容否認也可以鑒定,且其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完全可以鑒定。一審法院不同意鑒定,剝奪了某某公司的訴訟權利,判決結果損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權益。三、一審判決認定違約金錯誤。雙方第一次合作的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但第二次合作時沒有約定,且第一次合作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一審法院對某某公司和某某研究中心采用了兩個標準且對某某公司采用的標準遠苛刻于某某研究中心的標準,且使某某公司所承擔的違約金遠高于合同總金額的30%,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guī)定。綜上,某某公司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某某研究中心的全部訴訟請求,改判某某公司無需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并判令某某研究中心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某某研究中心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一、某某研究中心只認可某某公司在傳真中對兩次供貨金額的確認,對傳真的其他部分內容不予認可。二、關于鑒定,某某公司已經對產品進行了加工,時間較長,某某公司又向其他廠家進貨,無法認定該產品是某某研究中心的產品。三、某某研究中心按每日50元支付違約金與某某公司按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違約金,兩者相比每日50元的標準更高,如果某某公司認為違約金過高,可以按照每日50元計算。某某研究中心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與某某研究中心于2012年3月12日簽訂的《北京市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己方義務。某某研究中心在合同簽訂后向某某公司交付了貨物,某某公司應當依約支付貨款。某某公司關于某某研究中心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上訴意見,沒有充分證據(jù)予以支持,且某某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收貨后的合理時間內向某某研究中心提出了質量異議,為此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質量鑒定的問題,因某某研究中心交付的大帶輪未及時封樣,已經被某某公司加工,又鑒于某某公司另行購買了其他廠家生產的同樣規(guī)格型號的貨物,某某研究中心亦不認可該大帶輪系其生產的貨物,一審法院因無法核實該貨物是否系某某研究中心生產,故未同意某某公司的鑒定申請,并無不當。某某公司上訴還提出一審法院對違約金的認定有誤,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延期交貨和付款延期均每天按1%合同款扣除,而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某某研究中心和某某公司雙方均有違約行為,一審法院在某某研究中心同意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的情況下,將某某研究中心應付的違約金酌定為150元,將某某公司應付的違約金酌定為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亦無不當。綜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予以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917元,由北京某某成型技術研究中心負擔25元(已交納),由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89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一審法院)。
二審案件受理費1784元,由北京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石 東
審 判 員 周 巖
代理審判員 唐旭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許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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