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與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27閱讀量:(2187)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民初字第3422號
原告馮某某,女,****年**月**日出生,退休。
委托代理人夏濤,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白某,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馮某,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馮某某與被告馮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程某玲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夏濤、被告馮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馮某某起訴稱:馮某某與馮某是親屬關系,馮某是馮某某的親侄子,馮某由馮某某撫養(yǎng)長大。2012年到2013年,馮某陸續(xù)從馮某某處借款25萬元用于還信用卡、炒股、償還欠款等。借款到期后,馮某某多次要求馮某還款,馮某一直拒絕還款。馮某某現(xiàn)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1、馮某返還欠款人民幣25萬元;2、馮某支付馮某某借款利息損失(以欠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自欠款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馮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后馮某某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沒有借條的19萬元借款部分的訴訟請求及第二項訴訟請求,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為:1、馮某償還欠條借款6萬元;2、訴訟費由馮某承擔。
原告馮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1、借條兩張(2012年5月25日借條、2012年6月21日借條);2、轉賬憑證;3、短信記錄。
被告馮某答辯稱:不同意馮某某的訴訟請求。馮某認可欠條借款事實,確實向馮某某借款6萬元,但借款實際已償還。因雙方關系較好,所以借條未收回。
被告馮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
本院根據(jù)到庭當事人陳述及上述認證查明:2012年5月25日,馮某向馮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記載內容:"今借馮某某兩萬元整作為炒股資金,定期一年。年分紅最低2000元整,如收益多按收益多少百分之二十算。借款人:馮某。"2012年6月21日,馮某向馮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記載內容:"今借馮某某四萬元整做股票,最晚明年6月還,掙的錢平分(當作利息)。馮某。"庭審中,馮某認可借條的真實性,并認可馮某某已將上述款項于寫借條當日將現(xiàn)金給付馮某。
本院認為,馮某某與馮某之間形成的借款合同關系,不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jù)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馮某出具的借據(jù),馮某分別于2012年5月25日向馮某某借款2萬元,2012年6月21日向馮某某借款4萬元。現(xiàn)借款已到期,但馮某并未清償上述款項,故本院認為馮某某要求馮某償還借款6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馮某辯稱其已將借條款項6萬元予以歸還的辯論意見,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馮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馮某某借款本金六萬元。
如果被告馮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元,由被告馮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工行西直門支行,賬號:×××,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辦人姓名],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程某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洛蕭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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