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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與上海某某鋁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謝民一初字第01118號
原告:向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湖南省衡東縣人,農民,住湖南省衡東縣。
委托代理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裴國強,安徽震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鋁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車墩鎮(zhèn)某某路155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劉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四川省萬源市人,個體經(jīng)營者,戶籍地四川省萬源市。
原告向某某與被告上海某某鋁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劉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旭、裴國強、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向某某訴稱:2013年9月10日劉某某與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某某項目部簽訂了淮南某某項目工程11、12、13號樓建筑門窗安裝施工協(xié)議。自己受雇于劉某某,在該工程中從事建筑門窗安裝工作。2013年12月29日,自己在該工地上裝卸鋁合金門窗材料時摔傷。劉某某、劉強將自己送往淮南市東方醫(yī)院治療,傷情經(jīng)診斷為左股骨脛骨折,住院治療30天。此后經(jīng)多次與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及劉某某就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但均無結果,現(xiàn)其提起訴訟,要求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合計15374.88元,傷殘及三期待鑒定后另行增加,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傷殘等級和三期費用進行司法鑒定。依據(jù)司法鑒定意見,向某某對訴訟請求進行了變更,變更后為要求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142580.88元。
向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請,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身份信息證明,證明其主體資格;證據(jù)2、工程建筑門窗安裝承包協(xié)議復印件,證明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淮南某某項目部與劉某某之間存在承包合同關系;證據(jù)3、住院病歷及出院記錄,證明其在裝卸工作中摔傷致使身體受傷以及住院治療的事實;證據(jù)4、醫(yī)藥費票據(jù),證明其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的事實;證據(jù)5、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檔案信息,證明其主體資格;證據(jù)6、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其傷情已構成十級殘疾、三期評定期限以及后續(xù)治療費用;證據(jù)7、鑒定費、交通費票據(jù),證明其因鑒定支出鑒定費2280元以及交通費500元的事實。
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提交證據(jù)材料。
劉某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其在庭審中辯稱:向某某訴狀所述情況屬實,其愿意賠償,但是向某某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其無經(jīng)濟能力承擔。劉某某在庭審中沒有提交書面證據(jù)。
對于向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劉某某經(jīng)質證認為:向某某所提交的7份證據(jù),均無異議,但稱在向某某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14174.88元均由自己墊付的,向某某未付醫(yī)藥費用。
根據(jù)庭審中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向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身份信息、證據(jù)3、住院病歷及出院記錄、證據(jù)5、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檔案信息、證據(jù)6、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據(jù)7、鑒定費、交通費票據(jù),劉某某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證據(jù)2、工程建筑門窗安裝承包協(xié)議復印件,該協(xié)議雖是復印件,但劉某某在庭審中對于簽訂協(xié)議的情況予以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jù)4、醫(yī)藥費票據(jù),劉某某無異議,但認為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是由其墊付,向某某在庭審中對此情況予以確認,本院予以認定。
經(jīng)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結合當事人當庭陳述,現(xiàn)查明事實如下:劉某某與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某某項目部于2013年9月10日關于淮南某某工程11、12、13號樓的建筑門窗安裝工程簽訂了一份承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淮南某某項目部將該安裝工程發(fā)包給劉某某施工,且該協(xié)議上加蓋有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淮南某某項目部專用章。向某某受雇于劉某某從事該工程的門窗安裝工作。2013年12月29日,向某某在該工地上進行裝卸鋁合金門窗作業(yè)時從運輸車輛上摔下受傷。劉某某等人將向某某送往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總院治療,其傷情經(jīng)診斷為左股骨脛骨折,并進行了左股骨頸骨折閉合復位空心釘內固定術,住院治療30天,其間劉某某墊付了全部醫(yī)療費14174.88元。在審理過程中,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傷殘等級和三期費用進行司法鑒定。2014年10月19日,安徽某某司法鑒定所對向某某傷殘程度、后續(xù)治療費用和三期作出鑒定意見。向某某根據(jù)鑒定意見對其訴訟請求進行了變更,要求上海某某鋁業(yè)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其醫(yī)療費23174.88元、誤工費70200元、護理費17272元、營養(yǎng)費3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1665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2280元,合計142580.88元。
另查明:向某某系農村村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東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16組。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本案賠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及責任如何承擔;2、向某某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1、本案賠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及責任如何承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向某某受雇于劉某某從事門窗安裝工作,雙方之間形成個人勞務關系。劉某某作為自然人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情況下承包建筑門窗安裝工程,無法保證受雇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其在雇傭向某某從事門窗安裝工作中,也未盡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義務,其對向某某受到的損害存在過錯。向某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其裝卸門窗與門窗安裝工作具有關聯(lián)性,應視為從事雇傭活動,但因其在裝卸過程中未盡到安全防范注意義務造成自身損害,其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劉某某應承擔80%的責任比例,向某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比例。另上海某某公司將其承包的淮南某某11、12、13號樓門窗安裝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劉某某,其應與劉某某對向某某所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向某某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向某某從事雇傭活動遭受損害造成具體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23174.88元,包括住院期間醫(yī)療費14174.88元以及后續(xù)治療費9000元,根據(jù)雙方責任比例確定為18539.9元(23174.88元×80%),但劉某某在向某某住院期間已先行墊付了醫(yī)療費14174.88元,故該費用應予扣除,醫(yī)療費為4365.02元,本院予以認定;2、誤工費70200元,因其未提供誤工費用證明,也未提供收入證明,但其所從事的職業(yè)為建筑業(yè),故本院根據(jù)安徽省上一年度建筑業(yè)職工平均工資44677元的標準并參照司法鑒定意見評定的休息期390天計算,誤工費本院予以支持,具體確定為38189.65元(47737.06元×80%);3、護理費17272元、營養(yǎng)費3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其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有司法鑒定意見相佐證,本院按照雙方責任比例確定為護理費13817.6元(17272元×80%)、營養(yǎng)費2640元(3300元×80%)、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900元×80%);4、交通費800元,其中因進行司法鑒定支出交通費500元,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剩余300元,因其未提供相應票據(jù),本院酌定為每天5元標準并按住院30天計算為150元,交通費合計為650元,按照雙方責任比例確定為520元(650元×80%);5、殘疾賠償金16654元,因向某某戶籍所在地在湖南省,其要求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372元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數(shù)額并無不當,故本院予以支持,按責任比例確定為13323.2元(16654元×80%);6、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其要求過高,結合其受傷情及過錯程度等綜合情況,本院酌定為5000元;綜上向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78575.47元。對于劉某某提出向某某部分訴求過高的辯解,符合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其提出無經(jīng)濟能力承擔的辯解,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向某某后續(xù)治療費4365.02元、誤工費38189.65元、護理費13817.6元、營養(yǎng)費2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交通費520元、殘疾賠償金1332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78575.47元;
二、被告上海某某鋁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向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52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1415元,被告上海某某鋁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負擔1737元;鑒定費2280元,由原告向某某負擔1023.5元,被告上海某某鋁業(yè)有限公司、劉某某負擔125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瑞
代理審判員 陳建軍
人民陪審員 徐道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朱旭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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