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鮑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28閱讀量:(1591)
吳某某與鮑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015號
原告:吳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馮加伍,安徽皖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鮑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鮑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月21日下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加伍到庭訴訟。被告鮑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1年3月份,原告吳某某為被告鮑某某承包的六安市“某某世界”項目運送沙石,雙方經(jīng)結(jié)算后,被告于2012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計欠99000元,后被告于2013年2月份支付30000元,并在欠條上注明。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付。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69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保全費。
被告未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jù)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fù)印件、被告戶籍證明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身份;2.被告欠條一份(原件),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69000元;3.電話錄音CD及文字記錄一份,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
被告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本院審查,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予以認定。
根據(jù)庭審當事人舉證、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1年3月份,原告吳某某為被告鮑某某承包的六安市“某某世界”項目運送沙石,雙方經(jīng)結(jié)算后,被告于2012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欠條載明,被告欠到原告送某某世界砂石材料款總計220000元。已付121000元,下欠99000元。2013年2月,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支付給原告30000元,并在欠條上注明。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付。原告遂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被告鮑某某欠原告吳某某貨款69000元未付,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原告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吳某某貨款69000元。
本案訴訟費1530元,訴訟保全費710元,合計2240元,由被告鮑某某承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楊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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